工信部部长回应 | 废旧塑料再生企业规模准入事宜
| 姓名 | 郑毅 | 提交时间 | 2018-06-1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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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信件标题 | 咨询废旧塑料再生企业规模准入事宜 | ||
| 信件内容 | 尊敬的部长: 贵部发布的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》(2015年第81号)文件中,对于新建企业的规模有如下限制: “(五)PET再生瓶片类企业: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; (六)废塑料破碎、清洗、分选类企业: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;” 请问: 1、“PET再生瓶片类企业”的范围是什么? 2、现有一个企业,涉及PET瓶片的破碎、分拣、清洗和其他塑料的破碎、分拣、清洗,生产规模上,是否要达到“PET瓶片的破碎、分拣、清洗3万吨/年”且“其他塑料的破碎、分拣、清洗3万吨/年”,还是两者合计达到3万吨/年即可? | ||
| 回复信息 |
| 答复部门 | 工业和信息化部 | 答复时间 | 2018-06-2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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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答复内容 | 您好,感谢您的留言。 (1)“PET再生瓶片类企业”是指专业从事PET再生瓶片破碎、清洗的企业,业务范围不涉及其他种类的废塑料,分选工序主要用于处理标签、瓶盖等。作业过程中涉及到清洗水的使用,涉及到废水排放问题。在化纤行业,对此类企业也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。 (2)“废塑料破碎、清洗、分选类企业”主要是指专门从事废塑料的破碎、清洗、分选作业的企业,业务范围涉及塑料种类较多,分选工序很多企业采用水流比重分选。作业过程中涉及到清洗水、分选水使用和废水排放问题。 (3)由于以上两类企业工艺流程并不相同,但均涉及到清洗水、分选水使用和废水排放问题,为形成废水处理的规模化效益,因此对相关企业的产能规模提出了同样的要求。如果一家企业同时处理PET瓶片和其他种类废塑料,可以按照“废塑料破碎、清洗、分选类企业”进行规范,各种废塑料处理总产能规模达到3万吨/年即可。 | ||
